结婚移民(F-6)签证审查标准及申请材料变更公告
2014.4.1开始实行
□ 审查标准变更
1. 5年内只有1次机会邀请外国籍配偶
1)邀请人(韩国人的配偶)以申请签证日为基准,5年之内邀请其他外国籍配偶,以结婚同居为目的的邀请记录次数将受限制。
※ 5年内再次邀请同一配偶的情况,不属于“其他配偶”
2)但,和外国人有婚姻事实但没有邀请,有过邀请但被拒签过,有拿到过签证但没有入境的情况不算作邀请次数。
3)同时,依据此次审查标准,原则上自‘2014.4.1’起的邀请算作邀请次数 。但,尽量减轻对当事人的不利因素,考虑之前审查标准(适用5年内有2次机会),这次邀请和之前邀请合计有3次机会(含‘2014.4.1’之前的邀请)。
※ 结婚移民(F-6)签证邀请可能/受限 案例
案例1 : 邀请人 甲 过去有邀请外国人 A (2014.4.1. 申请签证,入国)的记录,和 A 离婚后又和其他外国人 B 结婚(2018.3.1)申请签证的情况,适用5年内1次邀请机会,其邀请将受限制。
案例2 : 邀请人 乙 过去有邀请外国人 C (2012.6.1. 申请签证,入国) 的记录 , 和 C 离婚后又和其他外国人 D 结婚 2014.5.1 申请签证的情况,原则上适用5年内1次机会,但2014.4.1以后只有1次机会邀请,适用过去5年内合计有2次机会邀请。
案例3 : 邀请人 丙 过去有邀请外国人 E (2011.6.1. 申请签证,入国)和外国人 F(2013.6.1. 申请签证,入国)的记录,离婚后又和其他外国人 G 结婚 2014.5.1 申请签证的情况,2014.4.1 以后第一次邀请,适用5年内合计限制3次机会邀请。
2. 收入条件
依据法务部长官每年规定,以家庭人口数计算的收入条件, 邀请人需充分提供过去1年间取得的收入(税前)来申请签证。以下是2014年以家庭人口数计算的收入条件。
|
构成 |
2人家庭 |
3人家庭 |
4人家庭 |
5人家庭 |
6人家庭 |
|
收入基准 |
14,794,804韩元 |
19,139,299韩元 |
23,483,808韩元 |
27,828,316韩元 |
32,172,811韩元 |
※7人家庭以上收入所得:每增加1人收入增加4,344,500韩元
1) 家庭人口数的计算方法:邀请人没有共同居住的家人情况符合2人家庭(邀请人 + 外国籍配偶), 邀请人和住民登记表三代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算作人口数量。
※ 直系亲属是指:邀请人的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不包括兄弟姐妹
2) 可认定的收入种类 : 邀请人过去1年间取得的劳动收入 + 事业收入 + 房地产租赁收入 + 利息收入 + 分红收入 + 年金收入的合计总额可认定为为收入所得,除此之外产生的收入所得不包含在内。
※ 没有正式劳动合同的自由职业者,从事农林畜水产业的工作者们符合事业收入所得者范围
3) 财产的收入所得换算: 若邀请人的年收入所得达不到收入条件,但邀请人名义上有一定财产的情况,可认定财产的5%换算为收入所得。符合的财产包括存款,保险,证券,债券,房产。为了判断财产的安定性,防止虚假缴纳,持有6个月以上,至少100万韩元以上的财产可认定财产收入所得。
4) 家庭的收入所得·财产补充:若邀请人的收入所得和财产的换算金额达不到收入条件,但可以用邀请人和住民登记表三代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的合计收入和财产作为补充。这种情况需填写并提交『家族的收入所得及财产补充收入条件申请书』。
5) 邀请人负责举证证明收入条件和财产条件是否充分。原则上依据申请签证时提供的收入条件来审查判断,因此,请充分提供邀请人或者家族的收入所得和财产所得。
6) 夫妻间有子女的情况免交收入所得。
3. 韩国语水平条件(夫妻间语言沟通条件)
自4月1日起,夫妻间不能用语言交流的情况将增加签证的签发难度。
原则上要求结婚移民签证申请者(简称:结婚移民者)具备初级水平以上的韩国语能力。但,判断夫妻间除韩国语以外,用其它语言也能沟通的情况下,结婚移民者不需提交韩国语水平条件也可签发签证。
1) 下列表格中,结婚移民者需选择一项认定的材料并提交。若当事人所在的国家没有实施韩国语能力考试,或者没有指定的韩国语教育机构,无法提交下列认定材料的情况,请在邀请函上标明事由。
|
韩国语能力认定材料 |
备注 |
|
1.韩国语能力考试(TOPIK)1级以上的证明书 |
择一 |
|
2.指定的教育机关出具的韩国语初级课程的听课证 |
|
|
3.学校或者大学院获得韩国语学位等相关材料 |
|
|
4.结婚移民者是外国籍同胞的认定材料 |
|
|
5.结婚移民者在韩国过去连续滞留1年以上的出入境记录等 |
2) 若邀请人会讲结婚移民者的母国语言,或者夫妻间能用第3国语言交流的情况,请在邀请函上注明语言使用情况。
— 邀请人以结婚移民者的母国语言作为共同使用语言的国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情况,夫妻间以第3国语言作为使用语言的国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情况,邀请人是归华者,归华前国籍的语言和结婚移民者的母国语言一致的情况,可判断为充分的语言条件。
— 除此之外的情况,在审查结婚移民者的语言能力时,可能实施面谈或者实际调查。
3) 夫妻间有子女的情况下免交韩国语水平条件。依据此审查标准,尽量减轻当事人的不利因素,2014.3.31前婚姻登记者,到2014.12.31止免交韩国语水平条件。
※ 2014.3.31前婚姻申告,但2015.1.1以后申请签证者适用韩国语水平条件
— 2014.3.31前完成国内婚姻申告,免交韩国语水平条件者,请在邀请函上填写2014.3.31前完成婚姻申告。
4. 居住条件
1) 邀请人要提供结婚移民者入境后可以居住的最小空间,可以是邀请人或者和邀请人住民登记表三代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名义的所有或者租赁的房子。对居住地的面积,房间的个数,除邀请人以外在此居住者的人数将进行审查。
2) 若提供像考试院,旅馆等类似的不是夫妻生活的场所,会因此被拒签。签证审查时可能要求提供居住地的照片,或者直接访问居住地进行实地调查。
5. 婚姻归华后 经过3年可邀请
1) 邀请人若是以过去和韩国人结婚取得韩国国籍者,自国籍取得日,3年以后可以邀请外国籍配偶
2) 但,国籍取得的理由是婚姻被害,或者子女养育的情况不适用此要求
□ 邀请函样式变更
1) 韩国人邀请外国籍配偶时填写的邀请函样式变更
※ 4月1日开始变更的邀请函样式(结婚移民者邀请函)另附
2) 请根据客观的事实填写邀请函上的所有问题,若对问题有遗漏回答的情况,可能会延迟签证审查或者面临拒签的可能。
3) 特别提醒:通过中介公司生成的婚姻,填写虚假的交往经过书·介绍经过书等违法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材料,不仅面临拒签,还要依据相关法律接受处罚。因此,请依据事实如实填写邀请函内容。
□ 结婚移民者 个人资料 陈述书
1)4月1日起,申请结婚移民(F-6)签证的外国人需填写结婚移民者个人资料陈述书
2)个人陈述书内容包括过去是否有韩国入境记录,变更过姓名,外国人的家庭情况等问题。个人陈述书和邀请函一样,要依据客观的事实填写,若对问题有遗漏回答,填写虚假事实的情况,将成为审查的不利因素,请慎重考虑。
结婚移民(F-6)签证韩国语运用能力评价计划通知
□ 韩国语运用条件评价方法相关
- (现行)韩国语运用条件方法为TOPIK,指定教育机关进修证明
- (今后推进计划)法务部计划,对于要求在领事馆进行韩国语评价的结婚移民签证申请者,将更多地 实验使用能够直接判断其是否具有韩国语运用能力的领事面谈的方法,如达到预期效果,预计明年 将在越南,柬埔寨等结婚移民签证申请者多的地区示范实施。
※ 现通过研究实验对象正在进行评价方法,评价标准,评价项目等各种实验研究,实施时间,评价方 法等具体内容将随后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