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公證(領事確認) 申請須知 >
■ 公證流程:共 3 階段
※ 需要先經過第 1、2階段, 才能申請本代表部的公證
1. 台灣境內公證人公、認證 (這是台灣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要求的, 詳細內容請洽詢台灣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台灣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聯絡方式
- 網址:https://www.boca.gov.tw > 文件證明
- 電話:02-2343-2888
- 地址:台北市濟南路1段2之2號3~5樓
2. 台灣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的 公證
3. 本代表部的 公證
■ 申請本代表部公證時應備資料
1. 申請書 (如附件,臨櫃人親筆填寫)
2. 要公證的文件(需要先完成台灣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的公證)
3. 文件主人的身分證件 正本 和 影本(A4大小, 請不要剪)
※ 如果是處理公司的文件(申請人寫公司英文名字),請提供公司的營利事業變更登記表影本(上面需要再蓋一次公司大小章) 和 公司英文名字證明文件 (經濟部登記資料等)
4.(代辦時)代理人的身分證件 正本 和 影本(A4大小, 請不要剪)
※ 代理人若不能提供文件主人的身分證件正本,可以改交文件主人親筆填寫的公證委任狀(如附件)正本和他的身分證件影本
※ 文件主人爲未滿19歲者, 請額外提交:文件主人及法定代理人的戶籍謄本詳細版(三個月內發行的正本)和 法定代理人的身分證件影本 以及 未成年人公證申請同意書(如附件)
※ 身分證件:有效期內的 國民身分證、護照、駕照等
■ 申請費用:新臺幣 128元 / 份 (只收現金)
■ 收件時段:早上 8:30~11:30, 下午 2:00~4:00 (不用預約)
■ 處理時間:5個工作天(不含收件日, 沒有急件)
■ 公證內容:確認台灣公證文書上公職人員(公證員)的簽名(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