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公證(領事確認) 申請須知 >
■ 公證流程:共3階段(需要先經過 1、2階段, 才能申請本代表部的公證)
1. 台灣境內公證人公、認證 (本項是台灣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所要求的, 詳細內容請洽詢台灣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台灣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聯絡方式
- 網址:https://www.boca.gov.tw > 文件證明
- 電話:02-2343-2888
- 地址:台北市濟南路1段2之2號3~5樓
2. 台灣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的 公證
3. 本代表部的公證
■ 申請本代表部公證時應備資料
1. 申請書 (如附件,臨櫃人親筆填寫)
2. 要公證的文件(需要先完成台灣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的公證)
3. 文件主人的有效身分證件 正本 和 影本
- 如果是委託別人辦理且無法提供文件主人的身分證件正本的話,請文件主人親筆填寫公證委任狀(如附件)並交給代辦人,請代辦人攜帶此委任狀正本和文件主人的身分證件影本臨櫃辦理公證
- 文件主人爲公司行號時,請提供公司的營利事業變更登記表影本(上面需要再蓋一次公司大小章)並證明公司的英文名字(經濟部登記資料等)
- 文件主人爲未滿19歲者, 請額外提交:文件主人及法定代理人的戶籍謄本詳細版(三個月內發行的正本)和 法定代理人的身分證件影本
- 身分證件:國民身分證、護照、駕照等
4. (代辦時)代理人的身分證件正本 和 影本
※ 所有影本請使用A4大小紙張 (請不要剪)
■ 收件時段:早上 8:30~11:30, 下午 2:00~4:00 (不用預約)
■ 申請費用:新臺幣 128元 / 份 (只收現金)
■ 處理時間:5個工作天(不含收件日)
■ 公證內容:確認台灣公證文書上公職人員(公證員)的簽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