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公證(領事確認)須知 >
■ 公證內容:確認台灣公證文書上公職人員(公證員)的簽名(印章)
■ 公證流程:共3階段(需要先經過 1、2階段, 才能申請本代表部的公證)
1. 台灣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指定之 民間公證事務所的 公證
* 台灣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聯絡方式
- 電話:02-2343-2888
- 地址:台北市濟南路1段2之2號3~5樓
- 網址:https://www.boca.gov.tw > 文件證明
2. 台灣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的 公證
3. 本代表部的公證
■ 申請本代表部公證時應備資料
1. 公證申請書 (如附件,臨櫃人親筆填寫)
2. 要公證的文件(需要先完成台灣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的公證)
3. 文件主人的有效身分證件 正本 和 影本
- 身分證件:國民身分證、護照、駕照等
- 如果因需要委託別人辦理而無法提供文件主人的身分證件正本的話,請文件主人親筆填寫公證委任狀(如附件)並交給代辦人,代辦人再攜帶此委任狀臨櫃辦理公證
- 文件主人爲公司行號時,請改交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上面需要再蓋公司大小章)並證明公司英文名字(經濟部登記資料等)
- 文件主人爲未成年時(未滿19歲), 請額外提交:文件主人及法定代理人的戶籍謄本詳細版(三個月之內發行的正本)、法定代理人的身分證件影本
4. (代辦時)代理人的身分證件正本 和 影本
※ 所有影本請使用A4大小紙張 (請不要剪)
■ 申請費用:新臺幣 128元 / 份 (只收現金)
■ 處理時間:3個工作天(不含收件日、例假日、公休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