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結婚移民(F61)簽證 -
*** 有效期3個月的單次簽證,入境之後需申請外國人登錄證 ***
*** 本人親自申請,可代領,申請完十個工作日過後可領取 ***
▶ 具備文件
※ 若夫妻有親生兒女或懷孕超過20週,免繳交語言能力相關證明文件及所得相關證明文件。
- 親生兒女: 韓國家族關係證明書上需要出現兒女的名字
- 懷孕超過20週: 需提交懷孕證明診斷書(2週內開立的正本)
※ 若兩人最近一年以法定夫妻身份在韓國以外的國家持續同居一年以上,
免繳交所得相關證明文件。
- 需提交該國家政府發行的出入境紀錄證明書正本
(台灣以外的國家發行的出入境紀錄證明,需經過海牙公證,
若其國家沒有加入海牙協定,其文件需要經過該國家的韓國大使館公證。)
※ 曾經持有結婚移民(F-61)外國人登錄證的情況下在韓國正常居留的人士,
與同一位韓國籍配偶維持正常婚姻關係的情況下,
免繳交語言能力相關證明文件、所得相關證明文件、及結婚移民者背景陳述書。
- 需提交韓國出入境事務所發行的"外國人登錄事實證明"。
□ 外國人(台灣人)配偶具備文件
1. 簽證申請表(請參考附件檔案), 張貼白底證件照1張(6個月內拍攝的2吋照片)
2. 護照(效期滿6個月以上)正本及基本資料頁影本
3. 身分證正本及影本
4. 戶籍謄本 : 已結婚登記完畢、3個月內開立的正本
5. 結婚移民者背景陳述書(請參考附件檔案)
□ 夫妻共同具備文件
- 語言溝通相關證明文件:詳細內容請參考以下網址
□ 韓國籍配偶具備文件
1. 護照基本資料頁影本
2. 基本證明書、婚姻關係證明書、家族關係證明書
- 已結婚登記完畢、3個月內開立的正本
3. 住民登錄表謄本
-3個月內開立的正本
4. 居住相關證明文件
5. 身元保證書(請參考附件檔案)
- 韓國籍配偶保證外國籍配偶的身份
6. 外國人配偶邀請函(請參考附件檔案)
7. 所得相關證明文件:詳細內容請參考以下網址
一.簽證申請程序
1.簽證申請地點:駐台北韓國代表部
地址:台北市基隆路一段333號1506室 駐台北韓國代表部
電話:(886-2)2758-8320∼5 (6線) #351
(簽證問題詢問時間:09:00~11:50 / 14:00~16:00)
※ 查詢簽證相關問題時,須告知簽證申請者的訪問目的及持有護照之國籍
2.簽證申請及領取時間
09:00~11:50 / 14:00~15:50
3.簽證審查時間及處理程序
簽證審查所需時間:10個工作日(不含申請日、星期六日及公休日)
※若需補件或察驗文件真僞,審查時間將有所延長,因此申請時請務必備妥一切所需文件
處理程序 (非臺灣籍人士需本人親自申請。無法委託代辦/不提供郵寄服務)
申請:填寫簽證申請表及準備所需文件後繳交
審查:察驗繳交文件的效力、根據訪韓目的所需文件的正當性等
簽發:簽證申請者本人或申請簽證的代理人攜帶申請簽證時收到的「收據」及「申請者本人身份證」到本代表部領取簽證
※ 如未攜帶該「收據」,必須由簽證申請者本人親自前來領取
二.簽證費用 : 簽證費用根據國籍不同,NTD 640 ~ 8,000(臺灣免簽證費用)
三.申請簽證特別注意事項
1.被拒簽的理由
持無效護照或入境目的及停留期間不明確
有充分理由認定有可能危害大韓民國的利益或公共安全(非法滯留等)
有充分理由認定有可能妨害大韓民國經濟、社會秩序或良善風俗
傳染病患者、吸毒者、精神障礙者、流浪者、貧困者及其他禁止入境者等
在簽證申請表上記載虛假信息或申請人提交虛假資料或申請表內容不實
拒絕負責領事的接見要求或虛假答覆或迴避答覆
無法明示其入境目的及停留時間
2.申請資料的填寫及準備要點
-申請簽證時,根據本人入境目的、按照簽證類別準備所需資料
如無法提交部分所需資料,可用證明其原因的資料來代替
簽證申請表、邀請函等具固定格式的資料,可從本代表部網站“領事/各種表格下載”中下載並使用
※ 申請簽證時所提交的文件不予退還
-簽證申請表
申請表需逐項、詳細填寫,須填寫可隨時聯絡的電話號碼,並由本人簽名(任何不實內容將可能導致拒簽)
-邀請函(邀請理由書)
邀請函應記載邀請人及被邀請人的基本信息、聯絡方式、邀請理由(目的)、邀請時間、在韓停留期間遵守韓國有關法令等內容,並簽字•蓋章
-商業登記證明、納稅事實證明、親屬關係證明、婚姻關係證明等政府機關簽發的資料
上述資料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
※韓國的商業登記證明及納稅事實證明由韓國國稅廳Hometax(http//www.hometax.go.kr) 或稅務所簽發
3.簽證的效力
-在簽證上標註的入境截止日是指持有該簽證的人可以入境韓國的最後日期
簽證的停留期是指在有效期內入境後最長可在韓停留的時間
※ 如欲逾期停留,應向韓國法務部(出入境事務處)申請後,提前獲得允許
-簽證種類(S/D/M)係指在簽證上標註的入境截止日前可入境的次數
單次簽證(S):在簽證上的入境截止日(從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前可入境1次
兩次簽證(D):在簽證上的入境截止日(從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前可入境2次
多次簽證(M):在簽證上的入境截止日(從簽發之日起一至五年)前可自由出入境
※ 即便持有簽證,在入境審查時如被認定爲不許入境者,將被拒絕入境,領館對此不負任何責任
簽證停留資格係指在韓停留目的,如從事與停留資格不符的其他活動,應獲得法務部(出入境管理事務處)的允許
4.簽證被拒後,如無特殊原因,只能自拒簽日起6個月後重新申請
5.一人只可持有一個有效簽證,無法同時持有兩個簽證,
簽發新資格的簽證時,既有的簽證將自動取消。